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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第(二)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所得税税款支出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但是,应交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适用税率-已预缴所得税税额,所以四季度预缴时可以将三季度已交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应交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而不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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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题所述,当年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涉及税前扣除事项,两者并不存在关联;
2、当年预缴了企业所得税,在次年初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抵减相应的应交所得税;
3、请予核实,依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