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6条之规定,工伤鉴定一般在六十日内出结果,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
如单位或受伤职工本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受理后15日内出具认定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1、单位申请时限: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职工申请时限: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申请工伤认定必备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5、旁证材料,如:考勤证明材料、监控录像(照片)、证人证言等;
6、诊疗材料,如:就诊病历资料、CT、X线检查报告等;
7、交通事故或其它公共交通工具事故伤害的责任认定书(复印件)、‘示意图原件。
8、涉及刑事伤害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9、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材料复印件(所在用人单位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
10、《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中要求的其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