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通过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三)通过国家制定的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认证;(四)具有与所承担的科研生产任务相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技术保障能力和持续供货能力;(五)具有能按期、按质完成科研生产任务的良好信誉;(六)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七)具有健全的科研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材料:(一)《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复印件);(四)军工保密资格认证证书(复印件);(五)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除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高等院校外,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军工电子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