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
此后30年中,教师资格认定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 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阶段这个阶段可分为两个时期:
一是以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为标志,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应该具备的合格学历,提出对不具备合格学历、又暂时不能取得合格学历的在职教师设立两种合格证书——“教材教法考核合格证书”和“专业合格证书”。二是1995年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后,教育部于1996年下发了《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对教师资格过渡的范围、申请和认定等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1997年底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资格认定过渡工作基本完成。这一系列工作为教师资格制度的正式建立与实施奠定了重要基础。
2. 教师资格的地方考试阶段以教育部2000年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为标志,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在全国正式实施。《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教师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可见,这个阶段的教师资格考试等工作主要由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这个阶段的教师资格认定主要包括三个环节:(1)申请者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简称“两学”)考试;(2)“两学”考试通过后,申请者要接受资格审核(《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条件);(3)经审核通过后,申请者参加资格认定的能力测试。这三个环节都通过后,申请者可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3. 教师资格的国家统一考试阶段这一阶段以2011年我国开始试行的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制度试点为起点,以教育部2013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为标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明确提出:“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试点工作启动后,所有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包括师范类学生,均需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国家统一考试的资格认定工作由三个相对独立的环节构成。一是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教育教学理念、基本知识、基本能力和基本素养,涉及的具体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幼儿园教师为《保教知识与能力》)和《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申请初中、高中、中职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加考)。二是面试,笔试合格后方可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三是认定,两次考试合格后,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合格,正式核发相应学段、学科类别的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条例》颁布于1995年,即20世纪90年代。
教师资格证开始颁发的时间,即教师资格条例发布时间,是1995年12月12日。
教师资格条例是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的。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人员教师的许可证。在我国,师范类大学毕业生须在学期期末考试中通过学校开设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并且要在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话考试中成绩达到二级乙等(中文专业为二级甲等)以上,方可在毕业时领取教师资格证。非师范类和其他社会人员需要在社会上参加认证考试等一系列测试后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
教师资格证考试改革时间从2015年考试正式实施。改革后将实行国考,考试内容增加、难度加大。在校专科大二、大三,本科大三、大四才能报考。改革后将不再分师范生和非师范生的区别,想要做教师都必须参加国考,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证。
90年代。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教师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这是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