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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海船员 172号)第九条 持有“04规则”及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 “11规则”适任证书时,应完成以下相应的培训和考试:(一)持有有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的 “11规则”适任证书。(二)持有失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并通过“11规则”规定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 “11规则”适任证书。(三)持有 2004年8月1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11规则”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后,通过相应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 “11规则”适任证书。船员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前应取得新版培训合格证。培训机构可登陆中国海事局官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