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年限的认定根据职工属性的不同有不同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4年1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5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5年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1996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城区街道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8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退役前的军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服役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男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30年,女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5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费的,可认定为缴费年限届满。
1.计划经济时期的全民、集体企业固定职工
1992年12月底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从1993年元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2.劳动合同制工人
1986年9月底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如果你所在的企业是在2004年参加了国家医保局的投保,那么在这之前你己参加工作,参加工作年限和2004年之间相差的年限就是视同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