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