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法,工程量重大变更,要签订补充协议吗

2024-04-25 20:02:26
按照合同法,工程量重大变更,要签订补充协议吗希望能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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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日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而《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常的变更或建筑面积等的变化,则完全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证来进行。《司法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世纪发生的工程量。”

2024-04-25 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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