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自制,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予他人,属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殖税。增值税法要求作视同销售处理的原因有二:其一,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本身消耗的原材料、支付的加工费中,已有一部分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了的;其二,如果这些非应税项目直接耗用外购的包含有增值税的货物,则计入这些非应税项目的材料成本中包含有增值税。因此,为了使各非应税项目成本便于比较,非应税项目领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应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不视同销售,而是按照改变用途做进项税额转出,因为外购商品原本是用来做销售的,所以其进项税计入可以抵扣的账户,将来会抵扣销项税,而中途赠送客户改变的用途,就不会产生销项税了,所以只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即可将进项税额和商品价值本身一同计入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