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内容规定为:(1)帐簿的各项内容,必须根据传票的有关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如果传票的内容有误或不全,应更正或补充后再进行记帐。
(2)记帐应用蓝墨水钢笔书写,复写帐页可用圆珠笔、双面复写纸书写。红色墨水只用于划线和冲帐,以及按规定用红字批注有关文字说明。
(3)帐簿上所写文字及金额,一般应占全格二分之一。摘要栏文字如一格不足用,可在下一格接续填写,但其金额应填于末一行的金额栏内。帐簿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以“—0—”表示结平。
(4)帐簿上的一切记载,不许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
(5)因漏记使帐页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的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