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已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是不能撤销的。
红字发票作为财务凭证,应具备法律效力,同样受到《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除非发生特殊情况,才可以申请撤销红字发票,而且需要经过审核批准,才能够撤销。然而,如果红字信息表未开具或者红字发票已开具但符合作废条件作废处理后,允许撤销红字信息表。纳税人可携带已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票信息表》1份,《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1份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或者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税务Ukey开票软件)中操作红字信息表撤销。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形可以咨询税务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