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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暂停令的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当建设单位基于某种原因要求暂停施工,并且工程确实需要暂停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如果施工单位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或者拒绝接受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过审查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果未按此要求执行,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如果施工单位违反了工程建设中的强制性标准,总监理工程师有权签发工程暂停令。
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已经发生了质量或安全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
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的。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总监理工程师未能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签发工程暂停令应明确暂停部位及范围。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明确暂停施工的具体部位和范围,以便施工单位能够清楚地了解并遵守。
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问题。在工程暂停期间,监理机构应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一起处理因工程暂停而产生的各种问题,并确定工程复工的条件。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程序。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并在必要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