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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一般建筑安全事故应当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