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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国际税法基本原则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税法调整国际税收分配关系时,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
各国在处理它们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时候,应当以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并受到这些基本原则的制约。
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是国家主权独立在国际税法中的体现,它是指一国通过制定法律来确定本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有权对属于该范围的征税对象进行征税;国家独立自主地行使其征税权力,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预;对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限制,只能是一种在国家间相互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基础上自我限制。
该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 各国在主权范围内充分行使本国固有的征税权力;
2.各国税收管辖权完全独立,任何其他国家不得干预或制约;
3.各国税收管辖权一律平等;
4.各国相互尊重他国的税收管辖权;
5.各国有充分自由来选择本国的税收制度,决定本国的税收政策;
6.各国均有责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相互协调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在国际税收法律实践中,尊重和坚持此项原则,对维护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主权利益,实现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征税公平原则: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提出,征税必须遵守四项基本原则:
1、按能力纳税;
2、每人应纳税额不得任意变动,并应周知;
3、尽量方便纳税人;
4、尽可能降低费用。这四个原则对国际税法而言,仍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