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 (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