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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