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是:(1)当事人申请;(1)劳动纠纷仲裁的审查受理;(3)劳动纠纷仲裁前的准备:
①组成仲裁庭;②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③调查取证;④拟定仲裁方案。
(4)劳动纠纷仲裁审理:
①通知当事人;②先行调解;③开庭裁决;④制作仲裁裁决书。【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