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据的婚姻情况证明,证明两人没有血缘关系。如果有一方曾有婚姻史,需要拿离婚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四)带三张两寸的半身彩色合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