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董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民主
选举产生,依照法律程序进入董事会代表职工行使
决策的职工代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
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公司法》中只是规定了公司董事会中“应当”、“可
以”有职工代表,具体职工代表占到董事会成员多大
比例,并没有做出说明。在中国的环境下,职工进
入董事会的权力在股东和经营者眼中往往不被重
视,因此即使职工进入了董事会,他们所占的比例
是非常低的,由于人数少,人微言轻,起不到应有
的作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
中规定,董事会中职工董事的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
作出明确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
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
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
由全体股东或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中设立一定比例的职工董事,并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制度。
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不由股权比例大小决定,这就保证了原有控股方可通过设置职工董事增加在董事会中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