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迁出。保险对象因户口迁居外区县、要求转移保险关系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乡(镇)社保所办理迁出手续。有关材料应包括转移申请书、户口转移证明等。乡(镇)社保所查验后,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申请者的缴费证、户口转移证明材料、申请书及缴费记录卡上交到区县级管理机构。区县级管理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确认其转移资格,进而对"缴费记录卡"进行核实,并向迁入区县发要求转入保险对象的函件。待迁入区县复函同意办理转移手续后,要及时将转移者的保险金本息,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进行核算,转入迁入的区县级农保管理机构。转移者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缴费记录卡也要随之转到保险对象将迁入的缴费单位。
2.
迁入。在收到迁出区县要求转移的函件后,迁入区县的管理机构要及时复函。待对方的保险金转移过来后,要会同财会部门对保险金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要向迁入区县的农保机构发出由财会部门和区县级管理机
保险转移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1、需要在转入地社保局申请开具《调出证明或函》;
2、然后凭本人身份证;
3、养老保险本材料在转出地社保局申请即可。
社保关系异地转移申请流程如下:
1、申请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2、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社保关系;
3、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4、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社保关系异地转移准备材料如下: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
3、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
4、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5、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