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迁坟前,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必须发布迁坟公告。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由墓主亲属将坟墓迁葬到指定地点,并按规定标准补助;逾期未迁者,由用地单位代为处理。
2、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所要迁移的坟墓,必须严格执行岳阳市殡葬改革制度,迁葬地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确定,其报批和组织实施等相关费用由征(用)地单位负责。
3、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应会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门处理。
4、双冢坟补偿金额增加补偿标准的60%。
5、坟墓有碑石和其他墓地设施的,增加补偿标准的30%。
6、麻石、大理石等超上述标准的坟墓按评估价值补偿。
1、政府要求迁坟,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墓主凭墓地安葬证及持证人,到墓地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与机构墓地约定迁走时间,交纳废弃物处理及杂费,交回墓地安葬证注销;就可以按约定时间去走骨灰。
2、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贴。如果行动快还应当得到政府或征地单位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