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包头市供热条例》规定的、热力总公司供热范围内的用户,在此期间在辖区供热中心站提交停止用热申请,用户自行分离供热系统,经热力总公司工作人员现场确认用户系统符合停供要求的粘贴封条,用户在约定时限内缴纳热费总额15%的基本热费,即被认定为停供用户;
按照供热费用的百分之十五收取。
停暖办理:凡具备分户控制供热的用户如需办理停暖,应在2021年9月30日前通过微信办理本采暖期的停暖手续,并交纳总暖费15%的基本热费,否则仍按正常供暖全额收缴暖费。停暖以一个采暖期为停用时间单位,停止用热后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