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建房条件的用户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审请。
2.
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根据年度控制指标和申请条件进行讨论,予以通过的按照村镇规划的要求,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填写《建房用地审批表》、《个人建房用地申请书》。
3.
建房占用非耕地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4.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由乡镇土地管理人员划拨土地。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派出所出具的门牌证明;
3.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4.
规划红线图(含规划意见)或房地产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