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二)确认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三)送达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