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招投标法: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约定分别以高、中、低价报价;
3.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
4.其它。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漏露信息,协助修改报价;
2.泄露标底;
3.投标时定价,中标后再给补偿;
4.招标人内定中标人;
5.其它。
(三)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1.中标无效;
2.有关责任人和单位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3.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1.为了排挤对手;
2.易于导致承包单位的偷工减料;
3.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其它方式弄虚作假
1.其它单位;
2.以转让或租用方式获得资格或资质证书;
3.其它单位的人在自己的文件上盖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