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质量管理(保证)手册或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出入厂(库)、生产、检验管理制度等材料。
(5) 申请登记备案的出口食用动物饲用词料和词料添加剂的品种清单及其原料的描述材料。
(6) 省级人民政府伺料主管部门核发的伺料药物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及产品说明书。
(7) 伺料中使用药物添加剂、矿物质添加剂和动植物性饲料原料进口产品的,应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 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