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二、申请人应当有足够的财力和经营能力,能够维持公益基金的正常运营;
三、申请人应当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公益基金的运作;
四、申请人应当有足够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来管理公益基金;
五、申请人应当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公益基金的活动;
六、申请人应当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公益基金的投资;
七、申请人应当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公益基金的管理;
八、申请人应当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公益基金的捐赠;
九、申请人应当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公益基金的公益活动;
十、申请人应当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公益基金的公益投资;
十一、申请人应当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公益基金的公益捐赠;
公益基金会成立条件:
1、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成立公益基金会的申请,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