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 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 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 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可以申请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