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本市户籍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非本市户籍的由户主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交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公示。
(3)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报送的有关材料后,经核实、公示,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临时救助的申请,以家庭或个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因病致困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和治疗费用证明、因突发性不可抗因素致困的提供有关证明及相关图片,其它特殊原因致困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一卡通”账号复印件(原则上被救助人身份证和“一卡通”帐号要相符)。
1、向所在社区或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的社区或者村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村委会与申请本人并如实填写表格,本人签字,村委会调查人员签字;
3、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册全部复印件1份和信用社存折复印件一份,如是贫困户复印贫困户信息卡1份、低保户乡镇出具低保证明1份;
4、材料汇总交到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最后报民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