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运, 船运, 空运, 火车运, 邮寄, 快递, 自取。
影响因素:
⒈出厂数量条件,指交付数量以装运时在装运地的装船毛重或装船净重为准;
⒉卸货数量条件,指交货数量以目的港卸货上岸时检证的数量为准;
⒊装卸平均数量条件,指以装运数量和卸货数量的平均数作为交付数量的条件;
⒋买方营业所数量条件,指交货数量以货物运抵买方仓库、企业、商店或营业所的数量为准。
交货时间的规定方法
交货时间一般是规定一个期限,而不是某个具体日期. 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⑴规定在某月内装运.
⑵规定在某月月底以前装运.
⑶规定在某月某日以前装运.
⑷跨月装运,即规定在某两个月,三个月或几个月内装运.
⑸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运. 一般还应同时规定开到信用证的期限.
⑹在买方急需而卖方又备有现货的情况下,可采用短期交货术语作为交货时间.
由于各国对短期交货术语的含义解释不一,因此,除买卖双方对它们的含义取得一致的认识外,应尽量避免使用.
规定交货时间应考虑的问题
规定交货时间必须恰当可行,一般应结合下列情况考虑决定:
⒈货源情况
⒉运输情况
⒊市场情况
⒋商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