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基本农田相关规定有哪些

2024-10-20 03: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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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颁发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保 护做了详细的规定:

(1)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 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2)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 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4)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 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 务院批准。

(5)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 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占 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 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 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6)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 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7)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 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 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 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 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 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拋荒的,原发包单位应 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2024-10-20 03: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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