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目的不同.
" 折扣
" ,
" 佣金
" 以取得正当利益为目的, 是商业惯例中的一种重要手段;
" 回扣
" 则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往往是为了推销或提供滞销, 伪劣, 质低的商品或服务.
二是方式不同.
" 折扣
" ,
" 佣金
" 以明示方式进行, 给予和接受双方均须如实入帐;
" 回扣
" 则以秘密方式, 在帐外暗中给予和收受.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
" 折扣
" ,
" 佣金
" 是合法的, 正当的竞争行为. 因而, 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 回扣
" 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 破坏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因此, 法律规定
" 回扣
" 是行贿, 受贿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