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补课的行为包括:
1、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
2、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有偿补课的;
3、在职中小学教师利用工作之便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4、以父母、子女、家属或亲朋好友名义举办的补习(培训)班,参与教学或管理的;
5、在职中小学教师其他有偿补课行为的;
6、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给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供其有偿补课活动的;学校、教师参与各种有偿补课的宣传、组织活动的;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