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村民的基本物质生活保障。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是政府主导的社会福利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列为各级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乡村实施、社会参与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和上报;加强对乡镇敬老院的管理;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初审和上报;安排专人监护生活不能自理的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帮助照料其日常生活;主持办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