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环保罚款标准主要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标准如下: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建设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东莞市环保部门还规定了其他多项罚款标准,涵盖了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多个方面。这些标准对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具有重要意义。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最新信息,建议查阅东莞市政府官网或咨询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