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规定为基本直接费的0.3%计取该项费用。按规定记取即按基本直接费的0.3%计取该项费用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应注意,若白天施工但需增加照明等措施(如在炉窑。烟囱。地下室等)也要计取该费用。夜间施工增加费=(1-合同工期/定额工期)X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合计/平均日工资单价X每工日夜间施工费开支。
夜间施工措施费一般统筹考虑在预算定额中,不单独列入计取。必须连续施工的夜间施工增加费,以及施工单位自行赶工发生的夜间施工增加费等等,均不得向建设单位另行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属成本性质费用,会计核算上也作为工程预算成本。故它应当在工程预算定额中统筹考虑,不宜单独取费。在招标工程中一般已不再单独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