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营政办发【2013】56号)规定,城市低保标准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70元,农村低保标准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2600元的视为低保对象。
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营政办发【2010】16号)规定,申办城乡低保的居民首先要在所在村或社区申请,由(社区)村入户核实,再由村(居)居民代表会议评定,确认后张榜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或办事处民政办,乡镇办事处民政办再入户核查,确定确实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审批,民政局接到申请后,入户核查,无异议后方可审批,从批准之日起下个月开始享受,城市每月审批一次,农村每季度审批一次。
根据《营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营政办发【2005】14号)的通知和《营口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发【2007】10号)的通知规定,主要是指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正常经济收入的,法定扶(抚)养人、赡养人无能力扶(抚)养的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
低保户的标准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