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香港的条件包括:夫妻一方定居香港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定居的父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定居的。其中,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的定义包括父或母所持有效的香港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香港,父或母所持有效的香港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时已满七年,以及父或母早年曾前往香港定居住满7年后的,期间因各种原因回内地定居一段时间,重返香港定居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
1、在香港出生,并在出生时或出生后的任何时间,父亲或母亲已在香港定居;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的任何时间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
3、在香港以外地区出生,而在出生时,父亲或母亲是中国公民并在香港有居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