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3、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4、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2500元(含25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2750元(含2750元)、人均财产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
5、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备注】: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
二、申请流程
1、申请家庭向户籍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初审核查;
3、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进行初审公示;
4、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核查及复审公示;
5、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进行登录,同时在市和区住房保障机构网站或有关媒体发布登录公告,向申请家庭出具登录证明。
(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