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
2.
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
3.
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
4.
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
.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6.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7.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8.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我国贫困户的标准
国家对贫困户的定义有其严格的划分标准,分为以下四类:
1.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不到627元;
2.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
3.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
4.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