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1、有的家庭人口数众多且宅基地面积小于当地所规定的限额标准,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
2、子女结婚成家等原因却是需要重新建房的可以申请新宅基地;
3、因当地村庄涉及城镇规划搬迁等情况,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
4、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在当地农村没有房子的可以申请新宅基地;
5、外来人落户成为了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宅基地的可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