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波,想要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职工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退休的;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满足上述条件后,可以按照以下步骤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
单位经审核,开具一式三联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在第二联加盖印鉴章;
职工持《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留存管理中心),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信息,具体的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有所变化。如有需要,可以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