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家庭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30内,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布,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收到材料15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无异议家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等级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