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的户籍管理办法细则包括以下规定:
一、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收入)并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二、在市区(含旗县)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购买成套住宅商品房取得房屋产权证并实际居住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三、在市区(含旗县)合法购买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取得房屋产权证并实际居住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四、在本市投靠配偶落户的人员,要求配偶在本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五、在本市投靠父母落户的人员,要求父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六、在本市投靠子女落户的人员,要求子女在本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七、在本市投资或纳税的人员,要求投资或纳税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对地区经济具有一定贡献。具体标准根据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八、在保障性住房中居住的本市居民,如享受政府分配的廉租房、公租房以及经济适用等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九、每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5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若购房人5年内再迁移户口,则该套住房不能再次享受购房落户政策。
以上是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部分细则,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差异而有所不同。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咨询当地户籍管理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