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报废管理规定

2024-10-23 14: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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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液化石油气瓶,在用的,YSp一15型、YSp—5.0型、Ysp—2.0型、YSp一0.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均按报废处理。

二,钢质无缝气瓶,盛装腐蚀气体的气瓶,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按报废处理。

三,溶解乙炔气瓶,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按报废处理。

2024-10-23 14: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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