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
1.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农村特困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2、照料护理标准:可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三个档次。其中全自理的可不予以补助;半自理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的按每人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
广西特困人员补贴标准为,自2020年4月1日开始,农村,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75元,962元
无房、无车、无存款、无劳动能力。
根据《供养办法》,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南宁市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可列为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家庭人员残疾人不能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家里孤寡老人父母双亡孤儿,都属于特困户国家给低保每月有,按照家庭人数每人每月二百几三百不等,如果是残疾人每月补贴80元,就是这样生活没病没灾能吃饱饭,没多余钱买鱼买肉或买其他,比如买衣服
农民年均纯收入低于2855元(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广西省扶贫标准执行.
贫困户脱贫标准:贫困户达到“两不愁,三保障”即:不愁吃、不愁穿,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建档立卡贫困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4000元以上(包括务工收入、生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即视为脱贫。
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