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判一个残疾人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标准如下:
日常生活中,人们最为常用的基本动作为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条件进行划分。
五项均需护理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的,定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的,定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五项都能自己完成并且头脑思维清晰的,成为有完全自理能力。
自理和半自理和不自理的标准是治理就是平时闲的生活。什么都能自己。做这就属于智力半自理就是比如说不能洗衣做饭,还能自己动用筷子这些属于半自理。不能自理的标准就是吃喝拉撒,全部需要人协助,这就属于不能自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