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低保实施细则

2024-10-24 09: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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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助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力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按照自治区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赤峰市民政局对我市2020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开展相关调整工作。

调整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728元/月,较2019年700元/月标准提高4%;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5160元/年,较2019年4860元/年标准提高6.17%。

截至目前为止,我市12旗县区调标补发测算工作均已完成,预计三季度对经新标准测算后需补发在享人员完成补发工作。

内蒙古确定2020年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0〕33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2020年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2020年,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达到732元 /人·月,较2019年增长5.8%,位居全国第8位;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达到6307元 /人·年,较2019年增长6.6%,位居全国第9位。我区城市特困人员平均基本生活标准达到1246元 /人·月;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平均基本生活标准达到10043元 /人·年。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平均标准达到430元 /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平均标准达到1078元 /人·月。

《通知》明确,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各旗县(市、区)要在2020年5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

2024-10-24 09: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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