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听证是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申辩和质证的过程,听证会后,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行政机关要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举行听证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并在书面决定中体现。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异议,应当进行修改、撤销或者重新作出决定;对于不予采纳的异议,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新情况,应当重新考虑并进行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