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认定的文件:
1.转为公办教师(职工)的,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
2. 考入各类大中专学校毕业分配到各级各类学校工作的,其原任民办(代课)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分配到各级各类学校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 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参加工作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正式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人社厅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认定根据教育部批准的<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认定>的文件已于1980年7月8日转发到各县市区参照执行,从此,民办教师的工龄认定有了政策依据。